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 洞。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由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领导,校、院(中心)两级管理,各院(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实验中心须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范围
1.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科教器具及机电产品等。
3.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附后),具体分类由各院根据实际物品确定。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购置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具体审批要求和程序由各院确定。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采购参照《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购置贵重金属、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能购置。
第七条 低值品购置后,须经学院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帐务管理
第八条 各院应按学校要求建立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进出库明细帐,及时核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并定期进行盘库。每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
第九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十条 各院要对实验室在用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进行定期抽查,每年全
面清查一次,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具体执行见《深圳大学化学品、危险品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放射性防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调拨报废、损坏丢失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校内调拨须经院负责人审批,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调拨和帐务处 理手续。
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损坏和丢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有价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由学校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主管部门每年末须组织对各院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帐物相符情况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六条 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