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
2.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及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为部管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四条 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常规检查,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深圳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履历表》一式两份由技术负责人签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海关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海关及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七条 经认定购回的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认证内容和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各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进行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使用办法,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并认真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单位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落实维修经费后,尽快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与设备使用部门一起进行维修,使用部门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项目完成后,由开发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和调用。
第十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资产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再报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批准报废的设备由深圳市国资委回收处理。
第七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学年度进行考核评估。每年12月15日前必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填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对于考评不合格(按教育部考核标准)必须由学院(中心)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会同教务处和科技处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家按评估体系对所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评审,评选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五个方面。目的是促成专管共用,强化科学管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二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