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教学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对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两种基本形式。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
1.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其教学活动以独立的课程形式进行组织,单独计算学分,单独考核和登记成绩。
2. 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3.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①实验预习;②实验操作;③实验记录;④实验态度和表现;⑤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①至④项成绩时,第⑤项成绩无效。
三、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程
1. 理论课附设的实验是指一门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它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
2. 理论课附设的实验主要考核内容参照第二条第3款;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计。
3. 实验成绩和理论成绩共同组成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与理论成绩的比例参照实验教学时数与理论教学时数的比例或学分比由院(系)自行制定。
4. 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如果实验课成绩不及格,则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
四、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依据课程要求核定实验课考核办法,并在实验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学期初告知学生。
五、实验成绩登记办法
学生每次实验成绩要认真登记,期终总评成绩登记本交学院保存,同时将典型学生实验报告的复印件、试卷、实验成绩装订保存。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