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促进教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仪器设备等条件,进行独立操作,培养实验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和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院及教学实验室(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 (中心)。实验室 (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第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 (中心)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室 (中心)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学院或实验室(中心)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 (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实验室 (中心)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 (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包括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或变动有关内容,应由课程所属学院论证审核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实验室应根据开课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深圳大学实验教学安排表》,一式二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对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1.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无论是独立设课或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学院安排具有该门课程主讲教师编写和修订,交课程所在系讨论审核,学院批准实施,并汇编成册,交教务处备案;
2.实验教学大纲应阐明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目的和;
3.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内容;
4.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实验项目、每个实验项目的学时数,每个实验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教学大纲应确定实验教材与参考书;
6.实验教学大纲应确定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考查方式;
7.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和学时;
2. 新任课的教师必须由指定教师辅导,正式上课前应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学院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4. 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 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实验报告要及时返还学生,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应存档;
6. 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予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
第十六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1.做好实验教学前的一切实验条件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如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参与实验教学活动,做好实验教学的档案建立、整理、存档工作;
2. 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条规定第1点要求的基本工作后,可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3. 在学生实验时,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巡回视导,解答学生的疑难,做必要的技术指导,解决仪器设备、器材、实验设施出现的问题;
4. 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修理、维护,指导、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实验室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5. 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6. 认真填好《实验室工作记录》,并定期整理和存档。
第十七条 实验考核
1. 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
2.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的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3.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实验缺课达1/3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4. 各学院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改革
1. 实验室 (中心)、教研室要组织全体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注意研究教学改革中的新问题,更新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
2. 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式管理,主要是:
(1)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提供更多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2)开放实验室,即实验室对学生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进行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3. 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加强基本实验的规范化教学,并不断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4. 综合性实验应该既体现内容的综合性,又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综合性,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而设计性实验则是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实验方法与实验报告的一种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工程与技术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
1. 实验教学检查: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期中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并形成书面总结。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
2. 实验教学检查项目一般包括: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报表、实验课表等实验教学文件;抽查实验报告、实验预习记录、实验室日志;听实验课、查看实验室环境等。在检查中若发现有任意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内容等现象时,要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