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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旨在通过实践活动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本科专业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实习的组织和实施。教务处和学院的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
  (一) 制定相关的专业实习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全校各学院专业实习安排表和专业实习大纲;
  (三)审查各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四)分配和审核专业实习的经费;
  (五)组织专业实习检查与评估;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校级先进实习单位和个人;
  (七)收集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学院
  (一)组织拟定专业实习计划,填报《深圳大学    至    学年第   学期实习安排表》(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并于实习开始半个月前上报学校教务处。经确定后的实习安排表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二)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
  专业实习大纲是根据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各环节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专业实习工作的依据。凡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专业实习大纲,报教务处审准后实施。
  各学院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制定,但是由于学科不同,个别专业也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专业实习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指导思想与目的
  2.内容与要求
  3.时间安排
  4.实习单位
  5.实习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6.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7.其它相关说明(包括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8.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
  (三)做好专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动员(包括学生出发前的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及环节等方面知识、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为保证实习质量,可按20-30名学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四)加强专业实习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院应成立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实习工作,并于实习开始前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校教务处备案。
  (五)各学院要做好专业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结束时,各学院应召开总结会议,听取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的汇报并开展讨论,交流实习经验和体会,收集汇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对实习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于实习结束两周内(安排在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深圳大学学生实习情况登记表》(学生人手一份,入档)、《深圳大学实习单位意见反馈表》、各实习点实习工作总结和学院实习工作总结等材料上交教务处。
  (六)做好学生实习报告、实习照片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带队、指导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师聘任及年度奖励的条件之一。教师应遵从各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调度,积极主动参与实习指导工作。
  二、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联系,拟订实习进度计划。教师在指导实习过程中要言传身教,对学生严格要求,全面负责。对表现优异的学生应及时表扬,对违纪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并报告学院处理,学院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并上报教务处。
三、专业实习期间应积极开展各种有特色的教学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学生认真观察、思考,理论联系实际。要布置实习作业,并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学生实习进行综合考评。
四、指导教师应定期深入实习学生的工作岗位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和信息, 给予学生更有效的帮助与指导。
五、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应积极主动地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建立融洽的协作关系,定期与实习单位有关领导交流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同时要积极宣传和扩大学校、学院的良好形象,保持实习基地的稳定性。
六、专业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向实习单位发放和收集《深圳大学实习单位意见反馈表》,与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对实习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并征求实习单位及学生对改进实习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实习工作经验并提出综合改进措施,配合学院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进度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二、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开始前将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情况、联系方式、实习时间等信息上报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
  三、专业实习期间, 实习组的学生负责人(学生负责人从实习学生中选出)应定期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工作及人员情况, 帮助教师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学生不得擅自离队或自行外出住宿, 更不能在未经指导教师的允许下自行出外游玩。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相互帮助。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无故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视为实习考核未通过。
  五、学生在专业实习期间要定期撰写实习日记,并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和报告。要虚心向实习单位员工学习,认真从实践中求知,努力培养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应主动积极地撰写、发表相关论文和其它研究成果。
  六、学生在专业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安排在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各系的专业实习大纲要求对实习报告进行评分,并结合学生实习日记和其它实习各方面表现完成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章  专业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六条    专业实习单位要满足本科专业实习任务的要求,做到专业对口实用,具备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实操、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遵循“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及其他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确保专业实习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  专业实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专业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学院,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学院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九条    分配给各院的专业实习经费,由各学院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业实习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国家和学校计财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于实习结束一个月内(安排在暑期进行的实习要求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教务处上报实习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五章   专业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条      指导教师按照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意见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分标准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标准:全部完成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
  二、及格标准:达到专业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存在某些错误。
  三、良、中等级参照优秀和及格标准评定。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不及格评定:
  (一)未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二)抄袭实习成果者;
  (三)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四)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五)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

第十三条 师范类专业按《深圳大学本科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成绩评定标准》要求执行(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专业教学实习规定》和《深圳大学学生专业实习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是学校专业实习宏观管理性文件,各学院可根据此规定精神,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