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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生创造性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激励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上述各类活动获奖或取得创造性成果,由本人凭获奖证书、成果证书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学分奖励和奖金奖励。
一、学生的发明创造成果,获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分别奖励15、10、8学分和奖金6000元、4000元、3000元;获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鉴定通过的,分别奖励10、8、6学分和奖金4000元、3000元、2000元;获国家专利的,酌情奖励学分和奖金。
二、学生在学期间以学生本人(或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内核心期刊和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奖励2学分和400元奖金;凡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详细摘录,奖励4学分和1000元;凡学术论文被“中国科学引文索引( CSCD)”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奖励6学分和2000元;凡学术论文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和“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奖励8学分和3000元;凡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和“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奖励12学分和5000元。任一论文只能获得其中的一种奖励,以最高奖项计。
三、学生参加国家及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知识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6、4学分和奖金3000元、2500元、2000元。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4、3学分和奖金2500元、2000元、1500元。参加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2、1学分和奖金1500元、1000元、600元。
四、奖励学分和奖金按每一项成果计。若一项获奖成果由多名学生共同完成,所奖励的学分和奖金由项目组按贡献大小分配。
五、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级别奖项计。
六、所奖励学分等同于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以《科技发明》、《科技成果》等名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七、所奖励学分均计选修课学分。